专业法务支招“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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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人社厅公布,从今年起至2016年,四川省将用3年时间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按照攻坚计划要求,到2015年末全省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其他省份也纷纷表示要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上取得基本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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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人社厅公布,从今年起至2016年,四川省将用3年时间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按照攻坚计划要求,到2015年末全省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其他省份也纷纷表示要提高集体合同的签订率。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上取得基本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当地政府规定了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那么在集体合同中,企业和员工约定的本企业的最低工资就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700元,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700元。
虽然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每月700元,如果企业在集体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的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是1000元的话,那么企业跟单个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里的工资条款就不可以低于1000元,如果低于1000元,这个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很多企业和劳动者都忽略了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其实很多时候集体合同能帮助解决劳动争议,尤其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签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对于该项没有约定的时候。大多都会参照集体合同的约定。
重要性很明显了,那么,大家就来学学怎么签署集体合同吧:
一、制定集体合同草案
······
虽然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减少劳动纠纷,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
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
集体合同不同于普通的劳动合同,因此在内容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劳动报酬;
该项内容包括:
1、用人单人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
与本单位职工就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一般产生劳动争议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则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解决方式也相类似。
(一)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协调处理。
······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往往容易忽略集体合同的不同之处,导致日后出现劳动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为避免这种错误的发生,劳动者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双方协商代表人数要对等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对等,一般为三至十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二、选择协商代表体现民主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 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三、双方可“外聘”专家参加协商
在具体协商过程中,很多职工推选出来的代表可能并不太专业,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应该争取的合法权益也不了解。对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 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以提高双方协商内容的质量。只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外聘人士也不得担任首席代表。
四、协商代表必须代表本方利益
为了使协商代表能够真正代表被代表方的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几项职责,其中包括:参加集体协商,真实
五、协商代表应该有“特别保护”
为了维护职工协商代表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积极性,《条例》中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有关情形作出了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 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的同 意。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完成履行协商 代表职责之时。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下列情形外: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职工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条例》中明确指出,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 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 拒绝或者拖延。
协商结果要经过职工同意,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