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员工只是说一句“我明天不来上班了”就真的不来了!工作也不交接,丢下一堆没头没脑的事甩手就走了,这才是最让人头疼的。 那么,面对这样的员工,公司就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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