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了解的事项
发表于:2015-02-06阅读量:(3326)
劳务派遣公司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被派遣人员派往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为其提供劳务活动的服务型企业。
劳务派遣公司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组织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设立劳务派遣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注册公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注册公司的流程需按照《公司法》第23条至第32条的规定进行操作,且公司注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4、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5、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带给劳务派遣单位带来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被派遣劳动者由于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工单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给派遣单位带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派遣单位需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中对此作出约定,“如因乙方(用工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劳动仲裁、诉讼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处于共同当事人地位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因此,建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一定要注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注意对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作审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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