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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签3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金?

我2004年12月1日加入A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我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12月1日--2008年11月30日,2008年12月1日--2009年11月30日,我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2009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我公司将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我认为自己是2004年12月1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5),请问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用户
你好,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09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你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样计算是正确的。
律师 6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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