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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面规定了提前离职违约金7000元,赔偿金5000元,但是不属于竞业限制也不属于培训,其次里面规定社保企业和个人部分从个人薪资中扣除,请问该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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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限定在违法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除此以外,公司无法向员工要求支付违约金,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或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后是可以正常离职的,若因员工未提前通知离职或因员工原因未做好工作交接,公司要求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可以得到支持的。社保缴纳义务是公司应尽的法定责任,公司需要承担企业部分的缴纳义务,不应双方约定而免除。所以上述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