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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怎样维权呢?

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解除合同,可老总说,他现在补交就没事了。 是这样吗?我该怎样维权呢?
用户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给您缴纳医社保,您因此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为您补交医社保。虽然公司可以给您补交,但是您还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和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的,您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律师 65号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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