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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2006年2月份,我与某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该单位还要求介绍人尧某出具担保书。由尧某担保我在单位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全部经济责任,包括我因挪用单位资金的赔偿责任。后我在担任该单位出纳期间,利用经手单位货款、运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146818.50元并将挪用的资金全部挥霍一空。2007年6月份,我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单位在追索我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尧某承担保证责任赔偿公司所受的经济损失。请问,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用户
你好,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其所担保的主合同应该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此处所担保的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对带有人身隶属性质的关系作出的担保,应受有关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况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综上,该用人单位与尧某之间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担保。
律师 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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