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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我们公司是物流公司,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09年7月1日终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公布了《关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表示公司决定不再与吴某等人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未于当天将该通知告知我。7月3日上午,我照常上班,下午用人单位即通知我双方的劳动合同于7月1日到期公司不再与其续签,要求我办理离职手续。因此我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用户
您好,物业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您的上班行为未表示异议,则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视为您与物业公司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若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您,物业公司应向您支付两倍的赔偿金,若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您可向法院起诉,您若需要专门律师的帮助,我们可以为您推荐: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all/all/p1.html
律师 3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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