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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2005年1月,我到某用人单位做锻造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我被诊断患慢性病。之后,该用人单位给予我9个月的医疗期。当医疗期至第7个月我的病情有好转时,我找到了一份有益身体恢复的工作且工资待遇也高。于是,我向用人单位递交了一份辞职申请。申请称,因我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故提出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认为,允许我辞职,但我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请问,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我经济补偿吗?
用户
您好,由于是您主动向单位提出的解除合同,因此,您无权向单位要求支付给您经济补偿金。
律师 9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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