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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了竞业限制的,能否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

我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4年期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给予我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必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的业务。随着业务不断的熟悉,我觉得在单位里,还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自己所学的知识也难以施展。经过再三考虑,我提前30天向人事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认为,我的工作部门由于市场竞争太激烈,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要解除合同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单位,好让单位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现在我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所以单位不同意他解除合同,但是经济补偿单位照付。请问,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后能否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
用户
您好,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已经提前三十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您提前6个月通知该用人单位。
律师 5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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