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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不出差说是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请问我该怎么办?

我的试用期合同上注明6月15至8月31日,试用期结束后9月23日让我出差,我还在哺乳期,我说不出差就辞退我,我跟他们说要辞退我需一个月或者给我补偿,企业说试用期不符合他们录用条件,可我是在过了试用期后才被告知的
用户
您好,您在公司的岗位是什么呢?当时录用的时候是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是否包含出差事项呢?如果没有明确的录用规定,且您已经过了试用期,根据您说的情况,且您还在哺乳期内的,那么公司辞退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先和哥公司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您也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劳动局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 5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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