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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医疗补助费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你好,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于13年11月查出得了原发性肝癌2期,经手术治疗后休养到14年5月底,期间只发基本工资。14年6月份开始回单位上班,现因公司在分批及有选择性的裁员,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在合同期未到期的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要支付工龄经济赔偿吗?95年规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中的第六条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有 效吗?盼回复,谢谢
用户
您好,用人单位如果裁员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您如果符合患病的一定的条件,可以另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律师 55号律师
谢谢律师的答复。还想问问你:肝癌二期应该属于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了吧?如企业不肯支付补助费用我该走什么程序呢?还有,关于我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当地的律师,他好像不支持这种说法,说是企业有交医疗保险,不存在医疗补助费一说。如果到时候我需要请律师,你们那能帮我要到这个费用吗?能安排律师上门服务吗?谢谢!
用户
这个医疗补助费用您可以争取,如果企业不予支付的,您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
谢谢您的耐心回答!谢谢!
用户
不客气,若今后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咨询或者处理的,您都可以和我们联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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