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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维权呢?

您好,我第二次跟公司续签合同期满后,公司说合同期满不再续,直接让我走人,我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定,公司两次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公司收着,我手里没有一份,公司其他员工也是这样,公司也没有给我买社保,我是保安主管,几乎全天时间都在公司小区待着,请问我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维权吗
用户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必须给您缴纳医社保,您可以要求公司给您补缴,且公司和您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和公司先协商,无法协商的,您可以到当地的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 67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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