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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如何把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时效?

我在2009年4月2日开始供职于A公司,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2月份公司停发我工资,3月底我询问公司,公司告诉我不要来上班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7月23日,我书面传真一份文件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奖金等各项损失计20000元,但一直未给与补偿。2011年10月13日,我便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等。10月14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请问劳动者如何把握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的时效?
用户
您好,您在2010年3月底时知道您被解除劳动关系,您的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时间开始计算。同年7月23日您又向公司主张工资、奖金等补偿的,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应从该日之后重新计算。即您应从2010年7月23日起一年内向提起仲裁,但您直至2011年10月13日才提起仲裁,您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但如果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劳动仲裁的,将不受一年的时效的限制。目前,建议您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协助: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42号律师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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