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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孙某是我公司的职工,2005年公司将他派往国外进行了3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孙某的科技开发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被一家日本独资公司看中,希望录用孙某。孙某于是向我公司提出辞职,我公司要求孙某支付8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于是孙某采取了不辞而别,投奔了日本独资公司。2004年7月,日本独资公司得知孙某尚未解除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是暂时与孙某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孙某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30小时,工资为每小时50元,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于是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日本独资公司与孙某一起承担经济损失。日本独资公司辩称,其与孙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应负担责任。请问,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用户
您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日本独资公司与孙某签订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而日本独资企业招用与贵公司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孙某,给贵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是指日本独资公司与孙某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贵公司的请求承担责任。在贵公司提出请求时,日本独资公司与孙某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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