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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合同协商未果的怎么办?

我是工厂某车间的一名职工。因生产经营需要,工厂把该车间与另一个厂合并成立一个分厂,职工仍与原厂保持劳动关系,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我不愿意去分厂工作,提出将自己安排在其他车间的要求,但工厂认为我调换车间对自己和厂方都不利,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打成一致意见。工厂做出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我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请问: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如何处理?
用户
你好,因为你和你们厂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此时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厂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并按法律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律师 1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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