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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原单位可否列其为案件第三人?

我是甲外贸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因我感觉这份工作不符合自己的性格,遂又找到乙公司,乙公司在不知道我尚未与甲外贸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便招用我,因甲外贸公司与我产生劳动争议,对我提起仲裁。请问:可否将乙公司列为第三人?
用户
你好,因为你在未与甲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到乙公司工作,所以当你和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将新的用人单位乙公司列为第三人。
律师 7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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