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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末位淘汰制解聘员工合法吗?

我们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装销售公司,每年都进行年终业绩考核。而且对员工年终业绩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排名倒数第一的将被解聘,请问,我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用户
您好,只有在以下六种情形下,公司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贵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贵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聘员工。若公司以此为由解聘员工,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
律师 58号律师

您好,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封闭性合同,即特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用人单位没有权力单纯依据某些劳动者的工作情况来决定是否与其终止合同。我国对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规定,而“末位淘汰”仅作为内部规章制度,并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或绩效排名在末位为由,直接解除与员工间未到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应该怎么救济呢?来了解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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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7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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