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还在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您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您不续签的,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因为您现在还在哺乳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哺乳期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