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查阅,您所说的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派遣人员的规定,只是针对广东省有效的,并非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参加社会保险
(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参加企业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为所雇佣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台、港、澳人员,可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