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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两者是否应一并处分?

我公司将某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B公司。抵押后又在该地块上建设职工宿舍。后我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请问,新建的职工宿舍是否应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用户
您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在该问题中,你们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B公司,后在该土地上建设职工宿舍。B公司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新增的职工宿舍一并处分,但是对处分职工宿舍所得的价款,B公司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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