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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六天、每天六小时工作制的还需支付周六的加班费吗?

我公司因业务特殊,采取的是每天四班轮换的工作制度,每一班的工作人员工作 6 小时,每周工作6天。现有一名员工决定辞职,并向我公司提出支付每周六加班工资的要求。我公司觉得工时制度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同时还保证了员工每周休息一日,因此这些员工周六上班应该不属于加班。请问我公司是否要向该员工支付加班费?
用户
您好,据您所述,贵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天安排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累计36小时,并保证每周休息1天,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无需再另行支付加班费。
律师 7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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