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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交了辞职信”仍被安排上岗,受伤后是否认定为工伤?

2010年,我应聘到某用人单位工作。3月10日,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工作4个多月后,我因有事要回老家,提出辞职,但用人单位要求写书面辞职报告,不经批准擅自离职将视为旷工。我遂于8月15日递交辞职书,后因家人未来接其回家,继续留在单位。2010年10月11日,我在工作时,两根手指不幸被切断。此后,双方对赔偿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认为我提交了辞职信,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关系,该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请问,我的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
用户
您好,能。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您的用人单位在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遵循上述程序,反而还默认您的上班行为,且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因此,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您在工作时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建议您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不行,需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依然不行,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需求,您可以点开我公司产品链接查询:http://www.yifatong.com/Products
律师 92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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