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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老板推卸责任,请问该怎么处理?

父亲去年十月份工地工伤,私人老板,由于没签劳动合同,去了几次当地劳动局,没给做工伤认定。后面私了,给了两万块钱,六月份伤情复发,再次住院,费用全是自理,老板想推卸责任,请问此时该怎么做。
用户
您好,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用工关系的存在。如果是在正规的工地,可收集证据依法申请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是在私人的工地干活,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公司不配合做工伤鉴定的,个人的直系亲属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做好工伤认定后,您可以依据该鉴定结果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律师 75号律师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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