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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能否主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

我是一外贸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工作一年后提出辞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要求我说明理由,我拒绝。公司于是以“无正当理由”为由,反对解除合同。请问,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以“无正当理由”为由拒绝?
用户
您好,您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因此,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您依法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您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请专业的律师为您筹谋。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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