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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5小时,劳动合同制订属于哪种用工工时形式,每月最低工资法律有要求吗?

您好,单位员工处于非重要岗位,每月出勤12天,每天7.5小时,劳动合同制订属于哪种用工工时形式,每月最低工资法律有要求吗?

2021-01-3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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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已有 1 位在线法律咨询

81号律师

您好,我国有三种工时制度,分别是:(1)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综合工时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以月、季度、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作制。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综合考虑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基础上得出,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在夜半、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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