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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职后,公司同意离职,但是公司对离职申请和手续不是很满意。最后过了两个多个月按照公司的要求重新提交了离职申请和相关手续,这个两个多月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索赔?(但重新提交的日期还是按照以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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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号律师
您好,法律规定,员工的离职程序,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无需获得公司的同意。30天内您正常办理手头工作的交接,到期离职,公司无权干涉您的去留。如果公司不配合出具离职证明材料的,可投诉或仲裁处理。但根据您的描述,您是基于和公司协商沟通,自愿配合延期交接办理手续的,则属于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且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形,本身就不属于法律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事由。当然,若您这边主动和公司沟通,公司愿意基于您的时间成本给予一定补偿也是可以的,法律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