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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父亲是公房承租人,我和父亲长期共同居住在租赁房。2012年,我购买了商品房,和父亲一起搬到新的商品房居住。该公租房是在上海。请问,我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吗?
用户
您好,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公有共同居住人是指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租赁房屋中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根据您的陈述, 您于2012年便不居住于该公租房中,且在上海市另有住房,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律师 934号律师

您好,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您好,您在2012年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并不具有居住困难的情形,因此,您并不能被视为共同居住人,如果您还有疑问,可以购买我们的产品单次法律咨询,帮您解决疑问。

律师 3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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