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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您销售房屋收入的全额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这个余额为您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并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继承的房产为唯一自住房的且满5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财税字[1999]278号文中的,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这个年限是由上一次缴纳契税的完税上的日期距本次转让或购入时的日期来决定是否满五年。满五年是指取得房产证时间满五年或获得完税证明的时间满五年。 继承的房子以被继承人取得的房产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