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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应于何时行使抵押权?

2008年4月27日,我朋友张某向甲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即2008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4月26日止,我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甲银行怠于催收,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未还款付息。2011年8月26日,甲银行要求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而我认为甲银行无权要求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因为现在已过了甲银行行使抵押权的期限。请问:甲银行应于何时行使抵押权?我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用户
您好,您朋友张某与甲银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即从2009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4月26日止。因而,甲银行应当在2009年4月27日至2011年4月26日这一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而甲银行直到2011年8月26日才要求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期限。因此,您认为甲银行无权要求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想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您可拒绝甲银行的请求,若甲银行的行为造成您的损失,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您若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我们可以为您推荐: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all/all/p1.html
律师 4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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