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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因房屋质量问题而拒付房款?

我们家于2012年左右购买了房子,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包括一楼和二楼及地下室,而当初购买时房子地下室已被水淹,近四年时间后地下室仍是一片水泽,如今暂留15000元未交付,想通过此为筹码与建筑商(承包商)协商解决此事,而对方表示此事与他们无关,应找开发商,并先将钱给他们。而实际上四年时间未见开发商一点动静,对方多次上门索钱,我们予以拒绝。在这里我想知道此事责任究竟在谁?应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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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房,除非出卖人出售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该种情况下买受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受人仍应当按约向出卖人交付房款,当然,买受人仍可以要求出卖人对房屋质量瑕疵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建议同出卖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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