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下述六种禁止用人单位利用无过失辞退以及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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