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心饼干”HR!员工受罚意难平,怎么办?教你一招变罚为奖,调动员工积极性!

发表于:2020-03-16阅读量:(2579)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同样的,企业也可以制定出一系列“规则”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

其中,就有公司为了整顿员工的纪律问题,在规章制度里设定了类似这样的处罚条例:

☑ 上班玩手机罚款50元;

☑ 迟到罚款100元;

☑ 旷工一天罚款3天工资;

……

可是这样的条例,真的符合法律规定吗?

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罚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

罚款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当管理手段。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单位对员工罚款有制度依据,因此单位有权罚款;

➤ 第二种观点认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是由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那么,到底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01 员工上班迟到,能罚款?

小王,是上海一家商务公司的推广员,入职时他便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19年4月10日,同时约定了每个月工资5000元。

19年2月,小王意外发现自己1月份的工资就只有4500元,这明显与当初约定的5000元工资不符的,于是他就找到了公司HR进行询问。

当时,HR给出的原因是,他1月份曾经迟到过两次,按照公司规定要以迟到时间长短进行罚款。

对此小王就有异议了,他认为自己虽然迟到了两次,但都已经利用午休时间完成了工作任务,并没有对正常劳动产生影响。

于是,在双方争执无果的情况下,小王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5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认为自己的罚款合情合理,因为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就已经有明确规定了,而且当初制定员工手册时也经过了民主程序,所有的员工也都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同时这项制度在小王入职的时候也已经告知他了。

可结果仲裁委还是采纳了小王的请求,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仲裁委认为:

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可以对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可以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约束,但是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所以最终,对小王要求支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02 不能经济处罚,如何有效管理?

自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也大都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

不过,由于国家层面尚没有明确禁止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很多用人单位依然在规章制度中大量规定罚款的内容,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那如果用人单位对迟到早退的员工不能通过罚款的形式进行处罚的话,该通过何种手段进行有效管理呢?

企业可以变“罚”为“奖”!

简而言之,就是改变工资结构,但是一定要把握一定的尺度。

用人单位在确定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设立奖励项目,并制定具体惩戒的制度。

如果劳动者违反惩戒制度,用人单位可对违纪劳动者行使“经济处罚”,“变罚为奖(不奖或少奖)”,通过减少其奖金收入促使其遵章守纪。

比如说:可通过设立全勤奖、绩效考核形式对迟到、早退等行为进行管理;

或者也可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形式进行处罚,对迟到早退情况严重的劳动者也可根据规章制度规定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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