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玩“闪辞”,公司就没招了?月薪3万的HR这样处理,公司的损失也能追回!

发表于:2020-04-22阅读量:(3139)

在人才流动领域,每年的三四月份有着 “金三银四”的说法,这段时间不仅是企业延揽人才的旺季,更是跳槽者的最佳时机。

当然,对于很多HR来说,员工跳槽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员工只是说一句“我明天不来上班了”就真的不来了!工作也不交接,丢下一堆没头没脑的事甩手就走了,这才是最让人头疼的。

那么,面对这样的员工,公司就真的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01 员工说走就走,月薪3万的HR会怎么做?

首先,与离职员工和具体的用人部门进行沟通交流,是否因紧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如对公司及部门无损失,可以做好沟通,告知员工离职要求,要求员工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

如对公司及部门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其表示,若其现在走人,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的程序追究其相关责任。

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当员工说走就走后,用人单位别忘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可以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

2、《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如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3、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02 员工仓促离职,公司能让其赔偿损失?

17年年初,上海某广告公司承接了一个比较大的设计项目,项目方与公司约定,公司需要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提交设计初稿,否则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时,公司看设计部小王是一个比较有能力的人,于是为了完成好这个项目,就指定他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

但就在这个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小王却突然以家庭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考虑到项目的进度,公司并未同意小王的离职请求,而是再三请求,让他坚持工作一个月直至完成设计初稿。

可小王没有同意,他表示自己是因为家庭原因必须马上离职,并且认为项目设计已经完成70%,设计稿就在公司的电脑中,剩下的完全可以由公司的其他同事代为完成。

于是,从提出辞职后,小王就再也没来上班,公司也联系不上他。

为了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工作,无奈之下,公司只好临时高薪聘请一名设计人员来完成这个项目,所幸这个项目最后也如期完成了。

17年6月,公司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小王赔偿在此期间公司的所有经济损失。

因为公司认为,小王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也未办理清楚离职交接,致使公司另外高薪聘请设计人员接手小王的工作,新任设计人员每月2万元,所以小王应当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2万元。

经过询问,小王也认可了项目情况和离职情况,但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他觉得劳动者有离职的权利,公司另行聘请他人并支付费用是公司经营需要,与他没有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释法明理,小王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向公司表示了歉意,认可其因个人仓促离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理应表示赔偿,但希望公司能够考虑个人的经济状况降低赔偿数额。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约定小王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

 

03 内容延伸

上述案例涉及到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在本案中,小王明知道自己负责项目设计的工作,却在临近设计交稿时间,仍以个人原因仓促提出离职,这显然与上述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小王赔偿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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