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处理法律事务中碰到诸多客户询问,员工辞职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企业,而是提交辞职申请后就立刻离职。而因员工说走就走,大部分未完成工作交接,常致使企业受到不必要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应对?
2008年2月1日,王某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年2月1日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续约通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务中经常会有企业碰到员工长期不来上班,又不办理辞职或解除合同手续,一般都会采用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到底有没有风险?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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