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都需要进行补偿?

发表于:2014-11-17阅读量:(2844)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经常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劳动纠纷,其中,劳动者因为劳动合同期满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而主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经常出现。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再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确定:

一、用人单位不续签

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情况下,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不续签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订劳动合同一般分成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的,劳动者不续订的,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续订,劳动者不续订的,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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