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王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周某、王某某、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诉人郭某某、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某其他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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