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发表于:2015-07-08阅读量:(8936)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员工的频繁流动成为中小型企业最为担忧的问题之一。现在企业中8090后的员工越来越多,他们来自五湖四海,带着对梦想的追求,并不急于求稳,是流动性很强的一类人群。对于很可能明天就去往另一个城市的他们,与企业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有地域限制吗?
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地域=对劳动者再就业时的地域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根本上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因此竞业限制条款中究竟有没有地域限制,也应当视约定的情况来看。
如果已明确约定离职者应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则应当依照约定来判断是否构成违约。约定的区域范围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范围来确定,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注意,如果企业已经作出了类似约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构成了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如果竞业限制条款中都没有相关约定,一般认为也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即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范围来确定。
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曾经是国外竞业限制制度早期审查的重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变的不再具有主导地位,不过在有些竞业限制案例里,地域范围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像餐饮行业,往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因此在特定的必要的范围内设定竞业限制,才显得更为合理。
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请看→ 《约定竞业条款小心别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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