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

发表于:2015-01-29阅读量:(4747)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详细的戳:《竞业限制条款有没有地域限制?》

 

二、竞业限制的条款内容

1、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2、竞业限制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指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时间!:《竞业限制约束两年!》

 

3、违约责任

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违约金也是有规定的:《违约金标准》

 

4、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

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相应补偿金的,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详细了解,戳:《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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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补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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