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约定竞业条款小心别违法
发表于:2015-05-05阅读量:(4494)
由于科技成果、商业秘密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明显,不少企业在使用人才时,都会采用各种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进行约束。同时,也出现部分企业不合理地使用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各类人才了解一些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知识尤为重要。
按有关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而且实施竞业限制后,单位应向受制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如果不支付或拖欠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超过规定的二年,补充条款是不公平,也是无效的。针对这个不公平的条款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约金支付建议和收入挂钩
目前来看,国家的法律缺乏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的详细规定,实施竞业限制后单位给劳动者多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约要交多少违约金,这些问题只能靠单位和员工进行协调,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合理的数额。而这个协调过程往往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产生纠纷。
对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和补偿金数额的合理化建议,即在竞业限制二年内,用人单位每年支付劳动者对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年收入的一半。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支付给单位的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员工一年的收入,同时支付因获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
另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当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可以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可见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后,劳动者常常需承担一笔巨额的费用,因此各类人才一定要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适用竞业限制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支付劳动者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
只约定竞业限制而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对于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显失公平的。
为此,《劳动合同法》以及广州、深圳、上海等地方法规巳作出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的规定。
2、限定竞业限制的主体。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限制在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主体范围规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如果将竞业限制扩大到全体员工,则不仅威胁到广大无关员工的生存权,而且也会极大地损失企业因竞业限制而过多支付员工的补偿费用,造成两败俱伤。
3、限定竞业限制的相关商业及技术秘密。
竞业限制的相关商业及技术秘密必须是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建立了相应的保护制度,不为一般员工或社会公众所知悉的。未进行保护的或者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巳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巳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的,即不具有或丧失其秘密性,就不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内容。
4、竞业限制必须有合理的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的长短取决于特定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实用性、知晓度以及竞业限制补偿费用高低等因素,不同企业可做不同的约定,但法律必须规定一个上限,以维护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权。为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竞业限制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这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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