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双方应该受到约束,公司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缔约过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余某、张某雇员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郎某某、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华某某、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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