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6-24阅读量:(1508)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保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某某路28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问某某,该行综合业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望都县某某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保定市某某园1单元601室。

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时,被上诉人谢某某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和被上诉人谢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谢某某撤回原审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上诉人谢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惠欣

审 判 员  苑汝成

代理审判员  曲 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媛

存款  合同  律师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