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14阅读量:(1483)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10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玲,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王某于2015年6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王某负担4650元,余款4650元退还王某。

审判长 靳 玲

审判员 李宏宁

审判员 付元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文凯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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