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投资者要想撤回之前的投资款,法院会支持?

发表于:2019-11-25阅读量:(2465)

合伙与公司,虽然同为商事主体谋求共同利益的合作形式,但其实二者在法律上并不能完全对应。 因为到底开的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这对于老板们来说可是关乎个人身家的问题。

01基本案情

17年11月,张某、王某(乙方)与赵某(甲方)三人就煤矿合作事项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乙方二人,分别投资8000万和5000万入股甲方2.3亿元的煤矿项目,总占股57%。甲方自己出资1亿,占股43%。 并由甲方负责该项目的整体管理配合。
(具体包括:负责具备开工条件所需的排土场、煤场、开采所需的爆破材料,解决理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相邻各矿以及当地村民的关系和生产经营,以及对乙方负责部分的监督配合。) 而乙方只需负责项目的出纳财务管理、煤炭销售,支付采矿工程款,生产管理开支、流动资金。 至于收益分配方面,双方约定了共享收益。即对煤炭项目开采的超出1000亩的部分,由各方按成本价共同享受利益。 协议签订完,张某、王某也分别向赵某陆续支付了8000万元、5000万元。 此后,这个项目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观的利润。在18年4月份煤矿停产前,张某、王某通过该项目分得了4413万元。 但没过多久,三人却还是在经营事宜方面产生了纠纷。 于是,张某和王某将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股东协议》并要赵某返还之前投资款。

这起案件争议焦点有两个:

1. 本案中的《股东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2. 张某、王某要求解除《股东协议》并要求赵某返还款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02股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投资款还撤得回来?

对于《股东协议》的性质,一审法院和最高法院均认定本案中的《股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 主要理由为: 1.《股东协议》中虽有“股东”二字,但协议内容中未涉及任何与公司或股权有关的约定; 2.《股东协议》对三方当事人就煤矿的合作事宜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共享收益,与一般合伙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相符; 3.从《股东协议》的履行情况看,三方当事人亦实际共同经营了煤矿,并共享了经营收益。
那既然为合伙协议,张某他们的请求是否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他们解除《股东协议》的请求,但未支持要求返还款项的请求。法院对此给出的解释是:
支持解除《股东协议》是因为双方最初在约定《股东协议》时并未对退伙事项有所约定,再者双方合伙经营的煤矿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该煤矿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结合《股东协议》的履行情况,对于张某两人提出解除《股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不支持返还款项的请求是因为:张某两人投入合伙事务的资金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由合伙各方共同共有。 因此,张某两人退伙导致合伙终止后,在全体合伙人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债务清算前,张某两人不能主张由赵某退还其原投入合伙事务的资金。
只有在经过三方对合伙财产清算后,张某、王某才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在上述案例中,作为乙方的张某、王某两人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才让自己在投资的过程中,摔了一个大跟头。

03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追本溯源,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强调资合与人合(偏向于资合)。 具体展开来讲,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设立要求 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必须由2个(包含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是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可由1-50个股东出资设立,不能以劳务出资。

2、风险承担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是权力机构。

4、份额或股权转让 合伙企业: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约定除外);对内互相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章程有规定按照规定,没有规定,其他股东过半同意,可进行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内互相转让,自由转让。

5、新增合伙人或股东 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普通合伙人与原普通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全体2/3以上表决权同意即可增资,引入新股东。

6、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人人平等,责权相当。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也可自行约定按照其它比例分配。 7、税务承担 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合伙人征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的股东分红,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虽然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能够为股东极大地降低风险,但合伙企业的税收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有明显的优势。

因此,“合伙开公司”应该开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还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目的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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