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单方面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行使过失性辞退的权利。
你所最关心的“三期”问题及注意事项都在这了!再不看,遇上了可别怪我没提醒你该注意哦!
案情:甲在一家外资公司就职。根据该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甲应先做满4个月的“实习期”,公司再和甲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劳动规章的该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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