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9-12-18阅读量:(1636)
都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但从目前的很多事例来看,先不管“再借”有多难,很多借款人都是从借到钱起就不会再主动还款了。
而出借人因为与对方熟悉,往往又会碍于情面而不主动要求对方还钱。
那这中间就会产生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就是借条过了“保质期”后,可能就不会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这时候再遇到一个“赖皮”死活不还钱的话,那借出去钱就真的有可能要不回来了。
01诉讼时效已过,60万借款“打水漂”
12年9月,李华因为急着用钱,就从好友陈伟那借了2万块,并出具了一张借条。
一年后,在没有还清这2万块的情况下,李华又向陈伟借了120万去做生意,同样也出具了一张借条。
但与之前不同的是,这次他们在借条中明确约定了一些事项,比如“李华要在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14年5月前归还...”
到了13年11月底,李华真的如约归还了60万元,可对剩下的62万元欠款他却只字未提。
那会儿陈伟也没太在意,觉得大家都是朋友,晚些日子再还也没关系,而且上门要钱的样子也难看,就想着等李华自己主动将剩下的钱还给他。
谁知道这一等就是4年,陈伟还是迟迟没有等来李华的还款。
期间陈伟还旁敲侧击的去暗示过李华还钱,但没想到才一提起钱,李华竟然换了一副嘴脸,表示这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他已经不打算还了。
“什么,不还了?这笔钱也不是小数目,哪有说不还就不还的道理,真当别人的钱都是大风刮来的啊。”
于是陈伟气不过,就将李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华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在庭审中,李华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而经过审理法院也认为:
对于2013年10月李华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陈伟多次主张过债权,但由于其在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
从陈伟出示的证据中,李华最后一次向陈伟转账1万元时间为14年11月25日,而这距陈伟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至原告陈伟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所以对于被告李华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就因为诉讼时效已过,陈伟丧失了胜诉权,只能通过其他办法让李华还钱,而这样很可能就导致陈伟的62万元借款“打水漂”。
02实务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吃到诉讼时效这个亏。
鉴于此,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一定要采取相关的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以实现自己的权利。
1.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
这样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4.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5.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知、电话录音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
这样都可以引起原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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