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而规定4个月的“实习期”是否合法?

发表于:2013-04-19阅读量:(4864)

案情:

甲在一家外资公司就职。根据该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甲应先做满4个月的“实习期”,公司再和甲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劳动规章的该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解答: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实习期”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它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的概念,而一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试用期,而不能约定实习期。用人单位签一年劳动合同而规定4个月的“实习期”是违法的。

本案中,甲和外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能是试用期,而非实习期。公司和甲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却规定四个月的试用期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另外,该公司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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