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发表于:2013-02-06阅读量:(3425)

案情:甲到某公司应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3个月。公司提供住房一套,安家费2万元。若甲违约,在公司工作不到5年,每少一年支付违约金5000元。但是甲在试用期到岗之后发现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待遇,而且还要求甲签补充协议以降低待遇水平。请问:若甲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解答:甲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与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事项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甲无需承担违约金赔偿。甲在试用期期间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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