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诉被告阎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仅就合同关系的内容所作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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