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史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12-15阅读量:(1630)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林镇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梓慧,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刚、冯梓慧、被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4月1日,经中间人胡某某介绍,原、被告签订了林州剧院未来星幼儿园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30000元,并接受签协议时被告已招收的40名幼儿,将在园就读的幼儿完成本学期的幼儿教育,3名幼儿教师由原告继续聘用并支付工资至本学期结束,幼儿在园的学习、生活及其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本学期期满之后,原告可以自行招生,并收取现有40名幼儿下学期学费,关于被告承租林州剧院校舍的租赁协议由原告承接,由被告协调,原告继续租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投入资金,开始经营该幼儿园,并依照约定继续聘用该3名幼儿教师,将在园就读的40名幼儿继续完成本学期幼儿教育。正当原告信心百倍地准备招生,收回投资时,2013年7月13日,被告交付原告的3间校舍突然倒塌,幸亏当天是星期天,没有造成幼儿人身伤亡。但是,因校舍的倒塌导致桌椅等教学设施等严重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因为校舍的倒塌,才发现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校舍系危房,根本不符合开办幼儿园的条件,原告因此不能招生。校舍倒塌后,原告通知林州剧院,方才得知,该校舍在2012年6月8日就倒塌过,校舍已是危房,当时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剧院决定终止与被告史某某的租赁协议,但是,史某某不愿意停租,多次请求剧院协商,希望继续租用,为此,剧院还与史某某签订了安全协议书,史某某保证发生安全事故自己承担责任。得知这一情况,原告才知道,被告转让给原告该幼儿园,是在明知校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隐瞒了这一重大隐患,欺骗原告,导致原告在不明情况下,与其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原告数次找被告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赔偿损失,均未果。无奈只好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一、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协议;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费30000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09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史某某当庭口头辩称: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要求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协议时曾共同找到剧院,经剧院同意后才签订协议,且事故发生后,原告也是第一时间通知房主,被告在数日后才听说此事,对双方的转让协议被告认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二、原告方称被告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原告,这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曾对该幼儿园实地考察多次,且该幼儿园房屋状况就在实地摆着,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且被告承租林州剧院该房处办幼儿园时,剧院未告知该房是否系危房,站在被告角度,既然房主能将房屋租给被告使用,那么被告就可以认为该房不是危房,对原告所述的危房,被告认为未经有关权威部门评估鉴定,任何人无权说此房系危房,故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三、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存在隐瞒原告,那么原告起诉属无理取闹,依法应予驳回。另补充,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与原告马某某已达成协议,林州剧院已将剩余房租退回原告,故原告起诉被告依法无据,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日,被告和林州市人民剧院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时间从2013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租赁费10000元。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林州剧院未来星幼儿园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30000元,并接受签协议时被告已招收的40名幼儿,将在园就读的幼儿完成本学期的幼儿教育,3名幼儿教师由原告继续聘用并支付工资至本学期结束,幼儿在园的学习、生活及其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本学期期满之后,原告可以自行招生,并收取现有40名幼儿下学期学费,关于被告承租林州剧院校舍的租赁协议由原告承接,由被告协调,原告继续租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接受该幼儿园,包括东屋11间和桌椅等教学设备,幼儿教师3名,幼儿40名。幼儿包括全托幼儿4名,普托幼儿36名,全托幼儿学费4800元和普托幼儿学费32400元,合计37200元,已由被告收取。原告依照约定将在园就读的幼儿继续完成本学期幼儿教育,至放假。幼儿在园学习期间为2013年2月25日(2013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至2013年6月20日,共计116天。其中被告从2013年2月25日(农历2013年正月十六)教学至2013年3月31日,共计35天,原告从2013年4月1日教学至2013年6月20日,共计81天。2013年7月13日,被告交付原告的房屋南头3间突然倒塌,倒塌的房屋中南头第1、2间是教室,南头第3间是教师办公室。因房屋倒塌原告承接教学设备一部分被砸毁,另一部分原告已处理。房屋倒塌后,原告立即通知了房屋出租方林州剧院,经协商林州剧院退给原告9000元房租,同时林州剧院以与被告签订了安全协议为由对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不予承担。至此原告得知原、被告签定协议前,被告独立经营幼儿园期间,该房屋北头2间也曾发生倒塌,被告还与林州剧院签订了安全协议。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承接被告的教学物品进行价值评估,后又撤回该申请。

上述事实,有转让协议、收据、林州剧院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安全协议、工资表、转让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账本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幼儿园转让协议时,被告未告知原告了该幼儿园曾在2012年倒塌,并与林州市剧院签订安全协议的事实,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起诉时房屋租赁期限已满,且房屋倒塌、部分教学物品已损毁,撤销协议后无法恢复到原状,故不再回复原状,但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原、被告诉辩请求,依据公平原则处理,应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幼儿学费及承担相应损失,幼儿园的物品归原告所有,房屋倒塌后林州剧院退还的9000元也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前,被告收取所有幼儿的学费37200元,参照原告与被告实际教学天数,对收取的学费进行分割,幼儿实际在幼儿园学习天数为116天,被告教学天数35天,应当收取11224元(37200÷116×35)学费,原告教学81天,应当收取25976元(37200÷116×81)学费,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5976元。对于幼儿园房屋的倒塌,由于被告与林州剧院签订有安全保证协议,因此被告应当预见,对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房屋倒塌后,原告无法继续在原址经营,损失计算可参照原告收取30000元转让费,已交剧院房租10000元,下余20000元酌情由被告承担10%,即2000元(20000×10%)。原告在代替被告完成教学任务期间的教师工资和其他支出,是收取该期间幼儿学费之后的正常支出,原、被告分割学费后,被告不再承担该费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史某某2013年4月1日签订的林州剧院未来星幼儿园转让协议;

二、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幼儿学费25976元,财产损失2000元,两项合计2797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史某某负担635元,原告马某某负担1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方瑞红

人民陪审员  路晓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合同效力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